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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設備的安全試驗

          作者: 時間:2011-02-23 來源:網絡 收藏

          2.3.5 跌落試驗

          本試驗僅適用于檢驗手持式設備和直接插入式設備的機械強度。

          將完整試驗樣品從1m高度處,以其最不利結果的位置自由跌落到硬木表面上,樣品應可承受3次跌落沖擊。

          2.3.6 應力消除試驗

          由整臺設備構成的一個樣品(或由外殼、連同任何支撐框架一起構成一個樣品),放入氣流循環(huán)的烘箱內承受高溫試驗,烘箱溫度要比溫升試驗時在外殼上測得的最高溫度高10K(但不低于70℃),試驗時間為7h,試驗后使樣品冷卻到室溫。

          2.3.7 把手及旋鈕松動試驗

          如果把手、旋鈕、夾具、操縱桿松動會引起危險時,則應以可靠的方式固定,以便使在正常使用時不會松動。不應使用封口膠和類似的化合物來防止轉動;如果把手、旋鈕等是用來指示開關或類似無轉換位置的、而且它們置于錯誤位置時易引起危險時,則設計應保證不能被置于錯誤的位置上。

          對把手、旋鈕、夾具或操縱桿等元件,在軸向施加作用力1min,試驗抗拉脫能力;試驗中,把手、旋鈕、夾具、操縱桿應不會松動、或不能被置于錯誤的位置上。

          2.4 耐熱和防火試驗

          應注意,在進行耐熱和防火試驗時可能會冒出有毒的煙霧;所以在適當的情況下,試驗可以在通風柜中進行,或者在通風良好的房間內進行,但是不能出現可能會使試驗結果無效的氣流。

          2.4.1 防火外殼的可燃性試驗

          對于總質量超過18kg的移動式設備和駐立式設備按如下要求進行試驗。

          1)應用3個樣品進行試驗,每一個樣品由一個完整的防火防護外殼組成(或由防火防護外殼上代表壁厚最薄部分、而且要含有通風孔在內的切樣組成)。

          2)樣品應按其實際使用的情況進行安裝。在試驗火焰施加點以下300mm處鋪上一層未經處理的脫脂棉。試驗火焰應加在樣品的內表面,位于被判定為靠近引燃源,而有可能被引燃的部位。

          對防火外殼的內材料也要進行如上的可燃性試驗。

          2.4.2 大電流起弧引燃試驗

          本試驗用來檢驗樣品在大電流起弧條件下的可燃性。

          用一對試驗電極以及可變電感性阻抗負載,與交流220~240V,0~60Hz的電源串聯(lián)進行該試驗。引燃受試樣品的飛弧平均數量對于V-0級材料不應少于15,對于其他材料不應少于30。

          2.4.3 灼熱絲引燃試驗

          檢驗樣品的可燃性。試驗開始時,電路被通電以使電流通過熱絲產生0.26(1±4%)W/mm的線性功率密度,試驗將繼續(xù)到試驗樣品引燃120s止。當引燃發(fā)生或已經通過了120s時,中斷試驗并記錄試驗時間。

          對于繞線部分已經熔融但仍未引燃的樣品,則當樣品不再和所有熱絲緊密接觸時,試驗應中斷。

          2.4.4 灼熱燃油試驗

          也是檢驗樣品的可燃性。

          將一個有完整防火防護外殼底部的樣品,牢固地支撐在水平位置上。在該樣品的下面約50mm處放一淺平底盤,盤上鋪上一層大約為40g/m2的漂白紗布。

          取一個帶有澆注嘴和長勺把的金屬小勺,在試樣上的開孔上方約100mm處,以大約1mL/s的流量,將勺中的灼熱油全部平穩(wěn)地倒入該圖形開孔的中央。

          在這兩次試驗期間紗布不應被引燃。

          2.4.5 材料的可燃性試驗

          按如下項目分別進行。

          2.4.51V0,V-1或V-2級材料的可燃性試驗

          先檢驗樣品的可燃性級別,然后選取該材料或組件的10個樣品,放至試驗火焰上,任一樣品上火焰燃燒的持續(xù)時間,對V0級不應超過10s,對V1級或V2級不應超過30s。

          2.4.52HF1,HF2或HBF級泡沫材料的可燃性試驗

          先檢驗樣品的可燃性級別,然后將一個樣品平放在鋼絲網上,樣品的一端與鋼絲網的上彎端相接觸(對組合材料的樣品,應將其泡沫塑料的一面朝上放置)。將樣品放至試驗火焰上,燈焰應移到樣品的下方停留60s,然后將燈焰移開。

          此后,應在另外9個樣品上重復進行本試驗。

          2.4.53HB級材料的可燃性試驗

          先檢驗樣品的可燃性級別,然后先用夾子將樣品夾住,并使樣品的縱軸線成水平方向,橫軸線與水平方向成45°。將一塊平整的鋼絲網水平支撐在距樣品最低緣以下,并使樣品懸空端正好直接位于鋼絲網邊緣的正上方。

          再將燈焰移到樣品懸空端的規(guī)定位置停留30s,或者燒到25mm標記線為止,然后移去燈焰記錄時間。燃燒或灼熱燃燒從樣品較低緣的25mm標記線燃延至100mm標記線為止,然后計算燃燒速度。

          2.4.545V級材料的可燃性試驗

          先檢驗樣品的可燃性級別,然后用安裝在環(huán)形架上的夾子,將每一根條樣從其上端夾住,而且應使試驗條樣的縱軸線成垂直方向。本生燈支撐在安裝件的斜面上,使該本生燈的燈管相對于垂直方向處于20°的位置。試驗條樣的窄邊應面對本生燈,在火焰施加點的下方300mm處鋪上一層未經處理的脫脂棉。

          火焰應與垂直方向成20°角施加到條樣底部兩個棱角中的一個棱角上,使藍色錐焰的頂端能接觸到試驗條樣。火焰應施加5s,然后移開火焰停燒5s。該操作應重復進行,直到每一根條樣全都燒了5次為止。

          2.5 外形結構防觸及試驗

          可通過本試驗檢驗設備的防觸及性(電擊及能量危險)

          對外形結構的防觸及性,在目測無法判定的情況下,可利用試驗指和試驗針進行試驗判定。

          2.5.1 用試驗指進行試驗

          試驗時,首先將可拆卸零部件(包括熔斷器座)卸掉,并使操作人員可觸及的門、蓋等打開,然后將試驗指插進外殼上的開孔時,不應觸及規(guī)定的危險零部件。

          2.5.2 用試驗針進行試驗

          試驗時,當試驗針插到外部電氣防護外殼的開孔中時,試驗針不應觸及帶危險電壓的裸露零部件。試驗時,可拆卸的零部件,包括熔斷器座和燈應保持就位,操作人員可接觸的門和蓋罩是關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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