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兆半導體計劃就中興通訊訴訟案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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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訴訟與一批于2002年底和2003年初付運的芯片產品被指有缺陷相關。該批被指有缺陷的產品由一家分銷商銷售予中興,飛兆半導體與中興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銷售關系。飛兆半導體的抗辯理據之一,是中興乃根據產品責任條例來提出申訴,因此必須有某些潛在的人員損傷和財產損失,然而現時并沒有發(fā)現任何潛在的損傷,但法院卻不同意。此外,飛兆半導體也指出,該公司與分銷商在產品出貨之時所簽定的合同中,已訂明了中興可以就損壞而索償的限制,法院也沒有處理這一點。
飛兆半導體公司亞太區(qū)總裁兼董事總經理郭裕亮稱:“我們對于這個判決非常失望,我們認為這并不符合事實或中國法律的依據。這個結果意味著任何制造商,無論是否在中國市場直接銷售產品,盡管合同條款特別列明及規(guī)范了制造商的責任,而且無論所謂的缺陷是否構成安全或財產風險,均需在中國承擔無限的損失責任。對于制造商來說,這種預計承擔的風險實在太大,而且也不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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