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PPP:為何鮮有成功案例?
近年來,隨著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陸續(xù)發(fā)布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文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縮寫PPP)已被視為一劑破解智慧城市建設資金困局的良藥,引起了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企業(yè)的高度關注。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ex-cimer.com/article/201603/288150.htm三大作用
當前,PPP模式之所以被廣泛認為是一種促成政企合力、推動智慧城市發(fā)展的有效機制,主要是由于其能在3個方面發(fā)揮巨大的作用:
——減輕政府資金壓力,為破除智慧城市融資困境提供新渠道。
當 PPP模式被引入智慧城市項目建設中后,為換取特許經(jīng)營權,社會資本方將承擔大部分的資金投入。同時,還可能將政府承擔的債務轉移給企業(yè),既解決了智慧城市項目建設的資金不足問題,也會緩解政府增量債務。此外,在逐利動機的驅動下,社會資本方將在盡量短的時間內實現(xiàn)項目盈利,有利于政府存量債務的消化。
——打破公共服務“壟斷”,為加速智慧城市建設進程注入新動力。
以往,我國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較為單一,相關項目的設計和實施一般由政府掌控,僅有項目建設會外包給社會資本主導。這種“獨家壟斷”狀況,導致地方政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便民服務的動力嚴重不足。而通過PPP模式,社會資本深度參與到智慧城市公共項目領域,不僅可以破除互聯(lián)網(wǎng)公共服務的壟斷格局,而且可激發(fā)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chuàng)造力,好處顯而易見。
一方面,政企雙方的角色和作用會隨之發(fā)生變化。政府將由公共服務的供給方轉變?yōu)楹献鞣胶捅O(jiān)管方,可避免因企業(yè)獲取暴利而使公眾利益受到侵害現(xiàn)象的發(fā)生;企業(yè)對項目的參與程度也由單一的建設轉變?yōu)閺姆桨冈O計到投資建設,到運營管理,直至后期維護的全程參與。
另一方面,政企雙方合作,可以將政府在頂層設計及戰(zhàn)略制定等方面的優(yōu)勢,與社會資本在資金投入、技術創(chuàng)新、專家人才、管理經(jīng)驗等方面的優(yōu)勢相結合,合力為智慧城市建設獻計獻策。
——明確參與方責權利,為規(guī)避智慧城市建設風險提供新機制。
PPP模式以“風險共擔”為理念,以共同目標為紐帶,以合同形式約定參與方的責、權、利,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界定,將政府、金融機構、智慧城市服務提供商等參與方聚合在一起,形成強大的伙伴關系,是抵御智慧城市推進中所遇風險的強大利器。
三大困惑
盡管引入PPP模式好處多多,但在具體實踐中卻也遇到不少問題,令政府、企業(yè)備感困惑,影響了其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發(fā)展。具體來看:
第一,目標之惑——部分地方政府僅將PPP視為融資手段。
PPP 的融資作用不容小覷,但其不僅僅是一種融資渠道,更是一種有助于提升公共事業(yè)生產(chǎn)效率的長效合作機制。而當前,仍有相當一部分地方政府把PPP視為一種融資工具,大力推廣PPP模式的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資平臺,并試圖將債務杠桿強加給企業(yè)。企業(yè)自主權受到一定的影響,勢必會降低合作意愿。因此,地方政府應摒棄對公共項目牢牢掌控的傳統(tǒng)觀念,給予企業(yè)一定的自主權,以平等協(xié)商為準則,互相監(jiān)督,強化合作。只有這樣,才能讓社會資本的效率優(yōu)勢得以發(fā)揮。
第二,收益之惑——收益不明導致政企難達共識。
收益預期不可控是造成政企各方對智慧城市PPP項目參與熱情不高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我國智慧城市發(fā)展目前還處于探索階段,很多項目沒有成熟案例可以借鑒,相關標準無從談起。項目驗收標準的缺失,使得項目驗收缺少客觀評價依據(jù),直接導致了收益時間的不確定。而這勢必會削弱社會資本對智慧城市PPP項目的參與意愿。
另一方面,在理論上,因不可控因素使收益達不到資金預期時,政府應承擔兜底風險。然而,因為收益不明確,政府可能承擔的兜底金額有多大并不明確,這無疑也會影響政府引入PPP模式推進智慧城市建設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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