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經濟部”撤銷對中芯前執(zhí)行長張汝京的指控
大陸媒體報導引述中芯國際前執(zhí)行長張汝京親近友人的說法指出,臺灣方面已撤銷對張汝京的指控,雙方已簽署和解備忘錄,將分攤律師費及各項手續(xù)費用,張汝京將負擔新臺幣100萬元,而“經濟部”分攤的費用則高一些。然“經濟部”認為張汝京負擔的該筆新臺幣100萬費用元實為罰鍰。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ex-cimer.com/article/110416.htm先前張汝京遭“經濟部”以違反兩岸人民關系條例,未經許可前往大陸投資,罰鍰臺幣500萬元,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于6月25日公告張汝京與“經濟部”和解筆錄,“經濟部”將原500萬元罰鍰,調降為10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據(jù)悉,“經濟部”先前對于張汝京未經許可前往大陸投資的行政處罰共有3件,對象分別為中芯的上海廠、天津廠、北京廠,而3件案子張汝京皆勝訴。
第1次是在2007年3月。當時“經濟部”認定張汝京違法在上海投資,然事實上他雖身為發(fā)起人主持開曼群島中芯國際的投資,但2005年起便辭去董事長一職,身為原始股東,持股不超過0.5%,非主要投資人無法認定為個人投資行為。
同年11月、2009年秋季,天津、北京兩地的投資案訴訟,“經濟部”亦因上述理由敗訴。2009年秋季張汝京還在臺北對“經濟部”提起反訴。
幾經波折,傳最后雙方將以和解收場,而和解備忘錄的內容顯示,張汝京須在未來1年內,將手中間接持有的中芯國際北京公司股權全數(shù)轉手。換言之,只要張汝京將手中股權轉移給他人,該案即可了結。
張汝京友人認為,事實上,張汝京僅持有開曼群島中芯國際極少量股份及中芯香港上市公司少數(shù)股票,手中并無北京廠股權,該案以和解收場,“經濟部”亦贏了面子。
另一方面,張汝京自從投資大陸后,他從未回來臺灣過。大陸媒體引述張汝京2年前的說法指出,期望能回到臺灣,看看老家,但一直難以如愿,如今終于可名正言順回來,只不過,老家似乎已經易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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