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大戰(zhàn)FBI 哪些法律在撐腰
這起隱私權案的起因是發(fā)生在美國加州的圣貝納迪諾槍擊案。嫌犯法魯克(SyedRizwanFarook)與妻子去年12月策動了襲擊,殺害了14人后在逃亡路上與警方槍戰(zhàn)最終被擊斃。加州聯(lián)邦治安法官2月16日作出裁決,要求蘋果公司配合執(zhí)法調(diào)查,幫助FBI破解法魯克使用的一部iPhone的密碼。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ex-cimer.com/article/201603/287615.htm不過,蘋果公司2月25日回應了裁決,拒絕對FBI解鎖涉案手機提供協(xié)助。
雙方各執(zhí)一詞
盡管FBI和白宮此前已經(jīng)表示,這項要求僅針對嫌犯使用的那部iPhone,因為該手機內(nèi)可能存有恐怖組織在美國的聯(lián)系方法。而蘋果公司的拒絕也非常堅定,認為裁決的要求是讓蘋果公司為政府開發(fā)“后門”系統(tǒng)。
政府和蘋果公司之間的對峙已然開始。FBI局長科米(JamesComey)25日在國會聽證會上表示,政府與蘋果公司的爭論是他所經(jīng)歷的“最難的”的一件事。他將在當?shù)貢r間3月1日與蘋果法律總顧問兼高級副總裁布魯斯·塞維爾(BruceSewell)在下一場聽證會上就“如何平衡美國的安全與隱私”各自陳詞。
“一般來說,美國有很多法律要求公司為政府提供數(shù)據(jù)或者服務來協(xié)助調(diào)查。”哈佛大學法學院伯克曼因特網(wǎng)與社會中心(BerkmanCenterforInternetandSociety)資深研究員大衛(wèi)?奧布林(DavidO‘Brien)對《第一財經(jīng)日報》記者表示,“執(zhí)法機構根據(jù)案件是否涉及外國政府、國家安全和數(shù)據(jù)形態(tài)等因素,考慮引用的法律。例如《外國情報監(jiān)控法》(FISA)。另外,《電子通訊隱私法》等法律也賦予了執(zhí)法機構通過發(fā)出法庭命令或者傳票等方式來要求獲得信息的權力?!?/p>
據(jù)專家介紹,這次政府引用的法律是美國第一屆國會于1789年通過的《所有令狀法案》(AllWritsAct)。頒布于開國之初的這部法案簡單到只有兩段話,但是賦予了法院非常廣泛的權力來要求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為調(diào)查案件提供服務,例如,要求保險柜工廠設法打開一個上了鎖的保險柜等等。而且,該法律并沒有要求法院對這種服務給予補償。
“在過去的2個多世紀里,該法在刑事案件的調(diào)查中被法院頻繁引用,但像這次那樣要求一個公司修改軟件以便解鎖則是第一次?!眾W布林說。
蘋果公司表示,如果蘋果遵循法院要求開發(fā)出一款可供政府機構解鎖用戶手機的軟件的話,需要6~10名工程師花費2~4周的時間才有可能完成。
喬治華盛頓大學計算機系教授,同時也是網(wǎng)絡安全政策研究中心創(chuàng)始人的蘭斯?豪夫曼(LanceHoffman)對《第一財經(jīng)日報》記者說:“開發(fā)這樣的軟件的成本是由蘋果的程序結構決定的,外界無從知曉。但是問題的關鍵是,國家是否有權力要求這些。國家的權力是否已經(jīng)大到可以侵犯個人權利的程度。這個案子很可能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蘋果在其公開的上訴書中把上訴理由與憲法第一和第五修正案掛上了鉤,為一旦上訴失敗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提供了依據(jù)。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而第五修正案給予了個人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證詞的權利。
蘋果認為,寫程序也是言論的一種形式。而政府迫使蘋果編寫違反其主觀意愿的程序好比用暴力強迫公民撒謊,是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行為。
庭外大打媒體戰(zhàn)
在法庭外,雙方還大打媒體公關戰(zhàn)。FBI、司法部甚至總統(tǒng)奧巴馬都紛紛表態(tài),要求蘋果公司為了反恐與政府合作,而不是為了商業(yè)利益與政府胡攪蠻纏。
蘋果則針鋒相對,把自己塑造成人權和個人隱私的保護者,對政府的指控一一反駁。由于案件背后牽扯的不同法律,蘋果與政府對事實都有不同的認定。
蘋果CEO庫克也表示:“一旦這些信息為人所知,或者破解密碼的方法公之于眾,任何了解這些信息的人就都能破解密碼了。政府認為這種工具可以只在一部手機上使用一次。但事情根本不是這樣。一旦創(chuàng)造出來,這種技術就可以在任意數(shù)量的設備上反復使用?!?/p>
蘋果根據(jù)的是1994年通過的《通信協(xié)助執(zhí)法法》,雖然該法要求電信商的設備必須有讓執(zhí)法部門能夠監(jiān)聽必要信息的功能,但是該法律也有條款明確“該法案并未授權政府要求電信運營商設計有特定功能的定制設備”。
援引上世紀判例
政府還援引1977年最高法院的判例作為合法性的支持。該判例確認,美國政府可以根據(jù)《所有令狀法案》要求紐約電話公司安裝一個設備,用以記錄特定的幾個被懷疑用于犯罪活動的電話撥出的號碼。
而蘋果則公開反駁,認為蘋果與紐約電話公司案件不同。當初紐約電話公司被判決敗訴的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電話公司并沒遠離犯罪行為,二是電話公司是公營單位,第三是因為FBI曾經(jīng)自己有過記錄,只是離開電話公司的幫助他們也辦不到。
蘋果公司認為,自己賣出手機之后既不擁有手機,也不擁有或參與手機的密碼以及其他數(shù)據(jù)的運作,所以遠離犯罪行為。其次,蘋果是私營公司,所以沒有義務這樣為公眾服務。此外,蘋果認為政府的要求是史無前例的重擔,不是舉手之勞。
蘋果公司公開嘲笑政府引用一項17世紀的法律來侵犯個人隱私。不過蘋果沒有說明,他們自己用以上訴的理由中引用的兩條憲法修正案也是1789年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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