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性質和特點
[摘 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同于發(fā)明,不同于作品,不同于技術秘密,它是智力勞動的成果,是無形的、具有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以及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我國目前還沒有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單行法規(guī),只能將其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一俟條件成熟,便可制定集成電路保護法。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ex-cimer.com/article/78584.htm[關鍵詞]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集成電路保護法
集成電路是微電子技術的核心,是現(xiàn)代電子信息技術的基礎。集成電路的應用極為廣泛,計算機、通訊設備、家用電器等幾乎所有的電子產品都離不開集成電路。自20 世紀后半葉以來,集成電路工業(yè)在許多國家的國民經濟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當前也十分重視集成電路工業(yè)的發(fā)展。
2000 年6 月27 日,國務院頒布的《鼓勵軟件產業(yè)和集成電路產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政策》提出:“集成電路設計產品視同軟件產品,受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保護。”①但我國現(xiàn)在還沒有類似《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那樣的單行法規(guī)用來保護集成電路設計產品。而利用現(xiàn)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是將集成電路設計產品作為作品用著作權法來保護,還是將之作為發(fā)明用專利法來保護? 這個問題我國尚無明確規(guī)定,還需要根據集成電路設計產品的性質和特點,來確定其應適用的法律。
本文對集成電路設計產品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分析,不僅符合我國當前大力發(fā)展集成電路工業(yè)及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需要,也希望能為我國制訂集成電路保護法提供一些立法參考。
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性質和特點
集成電路設計產品,指的是集成電路生產過程中的布圖設計這一中間產品。布圖設計是制造集成電路產品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它的開發(fā)費用一般要占集成電路產品總投資的一半以上。不法廠商抄襲他人的布圖設計,就能仿造出相同的集成電路產品,而其成本卻比原開發(fā)者的少得多。這種抄襲行為嚴重損害了產品開發(fā)者的利益,而傳統(tǒng)的物權法卻對之束手無策。這是因為布圖設計具有無形財產的性質特點,必須利用知識產權法予以保護。發(fā)達國家的立法部門出于對集成電路工業(yè)的關注,于20 世紀70 年代末開始研究對布圖設計給予專有權的法律問題。20 世紀80 年代,美國、日本等集成電路工業(yè)發(fā)達的國家陸續(xù)頒布法律,保護布圖設計權,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作為知識產權法中的一個新的部門。20世紀90 年代中期,我國已開始起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但由于種種原因,至今尚未頒布。從目前的形勢看,我國需要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增加這部法規(guī)。布圖設計是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其性質和特點表現(xiàn)為以下方面:
?。ㄒ唬?布圖設計是智力勞動的成果
集成電路( Integrated Circuits) 英文簡稱IC ,也有人習慣將之稱為芯片。通俗地說,集成電路就是一種電子電路產品,它的各種元件集成在一個固體材料中并作為一個整體單位來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這種電路高度集成地組合和聯(lián)結若干電子元件,縮小電路的尺寸,加速電路的工作速度,降低電路成本和功耗。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簡稱布圖設計(Layout Design) ,是指集成電路中多個元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電路互連的三維配置,或者是為集成電路的制造而準備的這樣的三維配置。②通俗地說,布圖設計就是確定用以制造集成電路的電子元件在一個傳導材料中的幾何圖形排列和連接的布局設計。
布圖設計是制造集成電路產品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設計工程師們根據集成電路所要執(zhí)行的功能設計集成電路的結構。布圖設計是藝術創(chuàng)造力與精密的電子工程技術融合的產物。在設計中,設計人員借助計算機模擬,把數以千萬計的線路組成部分一而再、再而三地調整位置,安排這些線路的組合,使一個芯片中能包含更多的元件,具有更強大的功能,以求生產效率的最大化和芯片體積的最小化。在早期的集成電路生產中,布圖設計被繪制在掩膜上。掩膜(Mask) 如同一張攝影底片,是將要置放到芯片中的線路的底片。布圖設計固定在掩膜上,該掩膜就成為制造芯片的模版,是制造集成電路的中間產品。這種掩膜也曾是工業(yè)間諜千方百計想要竊取的目標。③隨著科技的發(fā)展,目前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更多的是以編碼方式儲存于磁盤、磁帶等介質生產集成電路已經有些過時了。
從上述布圖設計的創(chuàng)作過程可以看出,布圖設計是設計工程師們根據集成電路所要執(zhí)行的功能而設計的集成電路的結構,它無疑是智力勞動的產物。
?。ǘ?布圖設計是無形的
布圖設計是確定用以制造集成電路的電子元件在一個傳導材料中的排列和連接的布局設計。布圖設計可以固定在磁盤或掩膜上,也可以固定在集成電路產品中,但這些磁盤或集成電路只是它的物質載體,布圖設計本身是無形的。這就如同作品可以固定在書本或磁盤上,而作品本身是無形的。布圖設計的無形性特點,是它成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主要原因。
布圖設計雖然是無形的,但它也同其他無形財產一樣,具有客觀表現(xiàn)形式和可復制性。布圖設計若要得到法律的保護,也必須具有一定的表現(xiàn)形式,必須固定于某種物質載體上,為人們感知,并可以復制。在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中,布圖設計被固定于磁盤或掩膜中,并被大量復制于集成電路產品內。
(三) 布圖設計具有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
布圖設計只有具有創(chuàng)造性,才受法律保護。已頒布布圖設計保護法的國家,一般均在其法律中兼采著作權法的創(chuàng)作性(原創(chuàng)性) 和專利法的創(chuàng)造性和新穎性的要求,又依據布圖設計自身的特點而加以變化,確定布圖設計的創(chuàng)造性要求。⑤受法律保護的布圖設計,要求必須是設計人自己創(chuàng)作的,有自己的獨特之處。此點借鑒著作權法的創(chuàng)作性要求。
同時,布圖設計的創(chuàng)造性還要求,受法律保護的布圖設計,與以往的布圖設計相比,要有一定的進步性和新穎性。布圖設計要應用于工業(yè)實踐,若無進步性和新穎性,也就沒有予以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不過,布圖設計的創(chuàng)造性和新穎性,不必達到專利法要求的標準,只要比以往的布圖設計有一定的進步性和不同,就可以得到法律保護。這是因為,集成電路產品的更新?lián)Q代表現(xiàn)為集成度的不斷提高,在同樣體積的芯片上布局更多的元件以增強功能、降低能耗。新的集成電路產品,不過是比原來的產品集成度高,不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也不大可能達到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所以,已頒布集成電路保護法的國家,均不直接采納專利法中的創(chuàng)造性和新穎性的標準,而是降低要求,以適應實際情況。
集成電路是應用廣泛的工業(yè)產品,布圖設計是其生產過程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是中間產品,布圖設計的實用性是非常明顯的。
?。ㄋ模?布圖設計是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
布圖設計是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有著自己的特點。因而,已頒布集成電路保護法的國家,基本上不引用著作權法或專利法來保護它,而是依據其特點,制訂單行法規(guī),將之作為獨立的客體予以保護。
美國是當今世界上半導體工業(yè)最發(fā)達的國家,也是最先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予以立法保護的國家。1984 年美國頒布了《半導體芯片產品保護法》(“Protection of Semiconductor Chip Products Act”) ,并于1984 年11 月8 日起實施,確認了布圖設計專有權。這部法律雖然作為《美國法典》第17 編(版權法) 的最后一章,即第9 章,但它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體系,既不屬于版權法體系,也不屬于專利法體系。布圖設計權不是版權,而是作為與版權近似的一項獨立的權利(copyright - like) ,受特殊保護(suigeneris potection) .⑥在美國1984 年《半導體芯片產品保護法》的影響下,日本于1985 年5 月31 日頒布了《半導體集成電路的線路布局法》。日本的這部法律在立法體例和內容上均與美國法相似,既不隸屬于版權法,也不隸屬于專利法,而是自成體例,以單行法規(guī)的形式出現(xiàn)。
二、布圖設計與其他相關知識產權客體的比較
在眾多的知識產權客體中,布圖設計與發(fā)明、作品較為接近。但它也有與發(fā)明等不同的特性。從布圖設計與其他相關知識產權客體的比較中,可以進一步分析布圖設計的特點。
?。ㄒ唬?布圖設計不同于發(fā)明
布圖設計是科技領域中的一種智力勞動的成果,又直接應用于工業(yè)生產,在知識產權諸多客體中,它與發(fā)明最接近。但與發(fā)明不同的是,布圖設計只是中間產品,是制造集成電路產品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不具有獨立的功能。因而,布圖設計不能單獨取得專利。
含有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產品,組裝成能完成一定任務、具有特定功能的零件或設備產品,若具備專利法規(guī)定的發(fā)明的條件,可以作為發(fā)明獲得專利。
在實踐中之所以不將集成電路產品作為發(fā)明,用專利法來保護,原因在于:對集成電路產品而言,取得專利的條件過于嚴格,只有極少數的集成電路產品能獲得專利,而絕大部分集成電路產品缺乏作為專利保護的發(fā)明所必需的創(chuàng)造性和新穎性。
集成電路產品的發(fā)展,基本表現(xiàn)在不斷地提高集成度、節(jié)約材料、降低能耗上。現(xiàn)在的集成電路產品,由于工藝水平的提高,集成度越來越高,其體積和外形越來越小。雖然對于設計者來說,將幾十萬甚至上億個元件布置在一小片半導體硅晶片上,要花費不少心血,但這種布圖設計的創(chuàng)造性水平卻不一定能達到專利法所要求的高度,集成度高未必就一定具備專利法上的創(chuàng)造性。在實踐中,一些非常先進和尖端的集成電路產品也未能獲得專利。
另外,在布圖設計中,設計人員常常采用一些現(xiàn)成的單元電路進行組合。這些單元電路在實踐中已為人們熟知,其中一些甚至已經是最優(yōu)化設計,其表現(xiàn)形式是有限的、甚至是唯一的,要追求電路的最佳功能狀態(tài)只能選擇這些已經成型的單元電路,由現(xiàn)有的單元電路模塊組合成的集成電路若作為組合發(fā)明去申請專利,則大多數難以達到專利法要求的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的條件。⑦
?。ǘ?布圖設計不同于作品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圖紙,可以依照著作權法作為產品設計圖紙作品而受到保護。布圖設計本身,卻不同于作品。布圖設計雖然有著與作品類似的創(chuàng)作性和可復制性的特點,但布圖設計也有著不同于作品的特點。
布圖設計與作品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布圖設計的表現(xiàn)形式極為有限,而作品的表現(xiàn)形式則是豐富多采的。集成電路由一系列電子元件及連結這些元件的導線所組成,是執(zhí)行一定電子功能的電路?;谄涫褂媚康?,其元件的布局、圖形的大小,都由集成電路產品的電參數和生產工藝技術水平決定,因此布圖設計的表現(xiàn)形式極為有限。若突破這些限制,由設計師任意發(fā)揮,則創(chuàng)作出的布圖設計就沒有工業(yè)實用性。這就不同于著作權法中的一般作品。一般作品是由語言、文字、圖形或符號構成的,表現(xiàn)一定的思想。同一思想可以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著作權法保護的就是思想的表現(xiàn)形式。因此,將有限表達形式的布圖設計作為作品看待,顯然是不妥的。⑧
2. 布圖設計也不適宜直接用著作權法保護。集成電路是一種電子產品,布圖設計是其產品制造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因而集成電路及其布圖設計是一種純功利主義的實用物,不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保護對象的要求。若將布圖設計歸入繪畫、雕塑等造型藝術類作品中,則違背了著作權法的原則。在實踐中,美國有人就曾提議修改版權法將布圖設計列入繪畫和雕塑作品而被拒絕。⑨再者,布圖設計不需要作品那樣長的保護期。如果將布圖設計作為作品來保護,則會因著作權法保護的期限過長而不利于集成電路產業(yè)的發(fā)展。而且,由于集成電路產品更新?lián)Q代很快,過長的著作權保護期對之也不必要。另外,若將布圖設計列入作品,則在集成電路工業(yè)實踐中廣泛利用的反向工程,就會因其是對作品的復制而被認定為侵權,這不利于集成電路工業(yè)的發(fā)展。
3. 布圖設計不僅要具有創(chuàng)造性(原創(chuàng)性) ,還必須具有先進性和實用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依照著作權法,有原創(chuàng)性的作品均受保護,哪怕這種創(chuàng)造性的分量十分微小。著作權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須有先進性和新穎性。⑩而作為實用產品的集成電路及其布圖設計,無先進性就無受保護的必要。
?。ㄈ?布圖設計不同于技術秘密
含有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雖然是一種科技產品,有一定的布圖設計技術,但該產品一旦出售,其布圖設計就公開了,無法再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因為無論采用何種封裝技術,持有該集成電路產品的人都可用適當的方法了解和復制其內部的布圖設計。
總之,布圖設計因其自身具有的獨特性,而成為一個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
注釋:
[①]《鼓勵軟件產業(yè)和集成電路產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政策》第50 條。
[②]參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約》第2 條。
[③]參見埃弗雷德·M·羅杰斯、朱迪思、K·拉森:《硅谷熱》,范國鷹等譯,經濟科學出版
社1985 年版,第13~27 頁。
[④]參見鄺心湖:《集成電路技術現(xiàn)狀與展望》,《電子知識產權》1993年第期;Christie ,
Andrew , Integrated Circuits andTheir Contents :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London :
Sweet and Maxwell ,1996 ,p. 3.
[⑤]參見美國1984 年的《半導體芯片產品保護法》(“Protection of Semiconductor Chip
products Act”) 、日本1985 年的《半導體集成電路的線路布局法》。
[⑥][⑨]See Christie ,Andrew , Integrated Circuits and Their Contents :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London : Sweet and Maxwell ,1996 ,p. 5 ,p. 3.
[⑦]參見郭禾:《試論我國集成電路的法律保護》, 《計算機與微電子發(fā)展研究》1992 年第3
期。
[⑧]參見劉春茂等:《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 年版,第27~
28 頁;郭禾:《試論我國集成電路的法律保護》, 《計算機與微電子發(fā)展研究》1992 年第3 期。
[⑩]參見德利婭·利普西克:《著作權與鄰接權》,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譯,中國對外翻譯出版
公司2000 年版,第43~44 頁。
[⑦][⑨]參見方美琪主編:《電子商務概論》,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 年版,第289 頁,第294
~295 頁。
[⑧]參見陳建民:《網絡服務者在什么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 《電子知識產權》2000 年第5
期。
[10][13][14][27][28]參見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70
頁,第209~210 頁,第270 頁,第273頁,第272 頁。
[11]See White paper , pp. 114~124.
[15]See DMCA , art . 512.
[16]See DMCA , art . 512 (i) .
[17]See DMCA , art . 512 (a) .
[18]See DMCA , art . 512 (b) .
[19]See DMCA , art . 512 (c) .
[20]See DMCA , art . 512 (d) .
[21]See DMCA , art . 512 (e) .
[22]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2~15.
[23]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2.
[24]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3.
[25]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4.
[26]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5.
[29][2000]C. T. L. R. ISSUE2NENS SECTION :NATIONAL REPORTS N - 8.
[30]See Singapore E - Transaction Act (1998) ,sec. 3.
[32]參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
[33]參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34]參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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